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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浏览次数:2488次  发布时间:2013-04-03 13:39:47
 
秦政〔2009〕2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业产业结构,加快全市建筑业发展,发挥建筑业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筑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抢抓机遇,充分发掘我市建筑业的内在发展潜力,紧紧围绕“一个目标”(经济强市),实现“两个创新”(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实施“三大战略”(“提质增速”战略、“科技兴业”战略、“走出去”战略),以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为主线,以市场开拓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提升我市建筑业的经济社会效益、市场经营能力、技术创新能力、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推动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提高建筑业对相关产业和扩大就业、吸纳劳动力的产业带动力和经济贡献率,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建筑业发展的目标任务

        经过5年努力,全市建筑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建筑业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建筑业强市的框架基本形成。到2014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8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12%以上,进入全省先进行列,全面完成建筑业企业改制任务,重点培育扶持省建设厅公布的优势企业和市重点支持的10家优势企业,引导他们组建联合体,向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发展,把企业做大、做强,省选定的优势企业,力争有2家达到特级资质企业标准,一级资质企业的数量达到企业总数的30%,技术创新和开拓外埠市场取得明显成效。  

        三、深化建筑业企业制度改革

        (一)鼓励完成改制的中小型建筑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扩大企业规模。加快推进建筑业企业管理机制改革,进一步建立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建设和管理。积极探索以管理、技术、资本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多种收益分配方式,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技术骨干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二)对一些历史上为国家、社会做出过重要贡献,因改制成本不足,政府批准改制后土地资产不能及时变现、职工身份至今尚未置换造成各种费用增加、债务负担过重的原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在政府投资工程中经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倾斜,对自有土地开发可享受老旧小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建设等优惠政策,支持其彻底完成改制,更多地吸纳劳动力和扩展就业空间。

        (三)鼓励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引导建筑业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投资换市场、兼并换市场”等方式,向房地产、建材生产、设备租赁、技术研发、服务业等领域发展,向关联度较高的上下游产业延伸。

        四、支持优势建筑企业发展

        (一)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积极为优势建筑企业的人才引进、市场准入、资金融通、政策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支持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联合、兼并、重组,形成一批具有科研、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能力的大型建筑业企业。对省建设厅选定公布的我市优势企业和我市重点支持的10家优势企业,完善相关支持服务政策,指导编制企业发展规划,到2014年,省重点支持的优势企业年均产值争取达到10亿元,市重点支持的优势企业年均产值达到5亿元。

        (二)金融部门与优势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融资合作,为企业提供与施工能力相匹配的授信额度;组织优势企业和有实力的大型企业入股,建立“建筑行业互助担保基金”,发挥众多企业资金聚集优势和担保基金的资金放大功能,以创新的融资方式解决企业资金困难。市城乡建设局要指导优势企业建立秦皇岛市建筑业经济互助组织,通过社会化方式,开展工程担保、合作经营活动,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

        五、提高建筑业自主创新能力

        (一)推动建筑业技术创新。支持企业建立科技研发中心,继续推广科技示范工程,在工程中推广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加大市级科技专项资金对建筑科技进步的支持,对纳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建筑技术科研开发项目,给予税费优惠支持。建筑业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予以税前扣除。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可享受与工业企业相同的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建筑业企业可以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提取1%—2%,作为成本纳入企业技术进步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通过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产生的经济效益,可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励。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鼓励企业之间和企业与科研机构、勘察设计、院校等合作,增加企业核心技术储备,促进建筑业企业进入高端市场。

        (二)实施全员培训战略。从2010年开始,利用3年时间对建筑业从业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建立企业家培训机制,努力造就一支适应市场经济和国际化竞争的企业家队伍;组织省、市重点支持的企业高管人员参加出国培训或在国内重点大学培训。健全机制,依靠人才促进行业发展。建筑业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税前列支,专款专用,并保证60%以上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禁止在工程招投标中压减职工经费。加大建筑业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切实发挥建筑劳务培训机构和农民工业余学校的作用,提高农民工整体素质。

          (三)提高建筑行业装备水平。支持大型建筑业企业以承建重大工程项目为平台,装备一批国内领先的大型机械设备。以信息化改造和提升建筑业,建立管理网络予以降低生产成本。指导企业加大投入,尽快实现生产过程的大型作业自动化、智能化,小型作业机械化。鼓励组建设备租赁企业,为建筑业企业提供管理严格、设备先进的社会化服务。禁止使用已强制淘汰的落后技术设备和强制报废危及建筑施工安全的机械设备。

        六、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

        (一)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积极为企业“走出去”拓展市场搭建平台。指导总承包企业更新“走出去”理念,逐步由以项目开拓市场为主向建立区域性公司发展,鼓励有实力的建筑业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兼并或参股外地企业,总包企业与重点输出劳务企业打捆输出。市政府设立建筑业企业“外拓市场奖”,对开拓外地市场并且年营业收入超亿元的县区、部门、企业或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开拓国际市场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重奖,促进建筑企业做大做强、“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

        (二)完善建筑业输出服务体系,加大我市对周边地区输出队伍的服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业劳务输出服务机构,要在劳动力较密集的县或乡镇建立劳务基地,加强对农民工专业技能的培训;加快发展劳务分包企业,落实建筑施工用工制度,取缔“包工头”形式的用工方式,建立起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输出服务机构直接与大型总包企业的长期合作关系。

        七、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管理

        (一)完善建筑市场体制。深入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净化市场环境,建立防范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严格禁止“阴阳合同”,对违规招投标、肢解工程及严重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各级监察、建设等部门要加大监管查处力度。同时,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档案,建立信用奖惩机制,构建全市统一监督平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建筑工程二级市场监管办法,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加强企业用工合同管理,建立完善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按照冀政办〔2008〕6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建立防范建设领域两个拖欠的长效机制。

        (二)完善招投标相关政策,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将国家和省强制要求的质量安全措施费、税费和职工培训费、社会保险费等列入不可竞争费用。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中标。鼓励质量创优,对创国家、省“精品工程”的,实行优质优价和市场鼓励政策。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根据我市建筑市场行情及时定期发布相关人工、建材市场指导价格,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通过规范建筑市场计价行为,为公平、合理计价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三)改革政府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限额以上的政府性投资工程必须实行工程总承包管理方式,并推行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对符合“代建制”条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

        (四)杜绝工程“垫资”现象。市发改委对不符合立项规定资本金要求和资本金来源不落实的投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市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须有施工企业出具的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银行进账单等有效证明。

        (五)加大政府对建筑业发展的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研究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编制、实施建筑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明确发展目标,落实发展责任。建立县、区政府促进建筑业发展考核制度,明确任务目标,强化考核责任。市城乡建设、统计部门要研究制订建筑业强市指标评价体系,进行年度建筑业发展分析,动态指导行业发展。

        八、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一)对建筑业企业税收实行分类管理,完善税收征管方式,逐步扩大符合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比例。对不符合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根据省统计局发布的上年度全省建筑业企业平均利润水平,确定当年全市合理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总包企业将工程进行分包的,以总包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纳税营业额。建筑业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有效期为合同工期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税由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计征,不得重复征收。

        (二)禁止违法向建筑业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或者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一是要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降低或减少投标成本。二是取消履约保证金,实行工程担保制度,推行承包商履约担保和发包人的支付担保。三是加强建设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工程合同履约监管,将工程质量保证金数额标准由5%统一调整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收缴并进行管理,不再扣留在建设单位。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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